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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现行有效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 16%的税率将至 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 10%的税率将至 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 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9%。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第 39 号)

  【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第 39 号)

  【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第 39 号)

  (1)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①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 万元;②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③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④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⑤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 2019 年 7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①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②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③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④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⑤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84 号)

  【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 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6 项专项附加扣除。

  【优惠内容】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第 98 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 号)

  【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50%。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 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 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 50%。

  【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 号)

  【优惠内容】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财税〔2014〕75 号)和(财税〔2015〕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

  【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5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 号)

  【优惠内容】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9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52 号)

  【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

  【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10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 年第 76 号)

  19.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创业就业实施税收优惠,扣减增值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等

  【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注:近日财政部等部委已公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我省相应文件正在履行报批11程序)

  (2)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1〕40号)

  【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 号)

  【优惠内容】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

  【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40 号)121322.降低摩托车号牌工本费、往来台湾通行证等收费标准

  【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1、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2、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 号)

  【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3 月 20 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 1084 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380 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5 号)

  【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6 号)

  【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 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

  【优惠内容】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7 年 第 172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 第 21 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号 2021 年第 13 号 )

  【优惠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7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中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 10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2号)

  【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

  【优惠内容】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3号)

  【优惠内容】自 2020 年 7 月 28 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13 号)

  【政策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2 号)

  【优惠内容】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15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1号)

  【优惠内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号)

  【优惠内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

  【享受主体】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20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自 2021 年 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5.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号)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2023 年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

  (2)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等优惠政策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2 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3 号)

  【优惠内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1 年第 8 号)

  【优惠内容】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 号)降低 50%的基础上,再降低 20%。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1 年第 8 号)

  【优惠内容】自 2021 年 6 月 10 日起,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免征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贸易人员和深圳过境耕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收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1 年第 22号)

  【优惠内容】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其收费标准按照本标准的 50%收取。

  【政策依据】《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769号)

  【优惠内容】自2021年 11月9日起,单次申报检验电梯台数低于(含)3 台的,继续按照冀发改公价﹝2021﹞769 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单次申报检验电梯台数多余 3 台的,不再收取远程费。

  【政策依据】《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冀发改公价﹝2021﹞1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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