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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机械配件加工厂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2021年5月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查看,发现你厂在未获得环保相关批阅手续的情况下,私行建成并调试运转。

  以上现实,有2021年5月6日制造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现场查看(勘测)笔录》《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查询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查看拍照印象和你厂供给的《租借合同书》、《平远县**机械配件加工厂设备清单表》等材料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安排施行;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造项目,不得开工建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批阅部分查看或许查看后未予同意的,建造单位不得开工建造。”的有关规则。

  2021年5月27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梅环平罚告〔2021〕1号),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说、申辩和听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造单位未依法提交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同意,私行开工建造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的部分责令中止建造,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造项目环境影响陈述书、陈述表,或许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则从头报批或许报请从头审阅环境影响陈述书、陈述表,私行开工建造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中止建造,依据违法情节和损害结果,处建造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有关规则,拟对你厂处以投资额3%的罚款。

  结合我局2021年5月7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查看制造的《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平远分局查询询问笔录》,我局决议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限你厂自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于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平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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